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臨時會議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期初社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期初社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期初社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期末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臨時會議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期初社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期初社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期初社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期末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訂之「學生社團輔導辦 法」設立。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係以提高學術風氣,增進學生權益,培養自治能力,凝聚共同情感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百二十九號,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管系科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系科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餐與本會舉辦知各項活動之權利。
(2)會員負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系科名譽、按時繳納會費、服從各項決議、接受指派工作之義 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七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掌如下:
(1)本會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系主任核可後生效。
(2)認可本會各項活動、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3)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八條 本會社會長一人綜理事務,副會長一至三人襄助會長執行職務。其人選由會員大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 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向本會登記候選。 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忽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 之。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經會員 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且所於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活動、督導各組工作事項,並且配合 活動中心執行各項勤務。
(2)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修業年限在二年以下者,須為一年級以上之學生;修業年限在三年以上者,須為二年級以上 之學生。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3)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科主任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下設活動、行政、總務、美宣、資訊五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及組員數人。五組之組員由會長 遴選服務熱心、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之會員擔任之。各組組長 由各組組員相互推選產生,經會長核可後擔任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訂之「學生社團輔導辦 法」設立。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係以提高學術風氣,增進學生權益,培養自治能力,凝聚共同情感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百二十九號,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企管系科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系科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餐與本會舉辦知各項活動之權利。
(2)會員負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系科名譽、按時繳納會費、服從各項決議、接受指派工作之義 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七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掌如下:
(1)本會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系主任核可後生效。
(2)認可本會各項活動、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3)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八條 本會社會長一人綜理事務,副會長一至三人襄助會長執行職務。其人選由會員大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 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向本會登記候選。 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忽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 之。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經會員 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且所於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活動、督導各組工作事項,並且配合 活動中心執行各項勤務。
(2)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修業年限在二年以下者,須為一年級以上之學生;修業年限在三年以上者,須為二年級以上 之學生。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3)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科主任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下設活動、行政、總務、美宣、資訊五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及組員數人。五組之組員由會長 遴選服務熱心、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之會員擔任之。各組組長 由各組組員相互推選產生,經會長核可後擔任之。
各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活動組-1、活動簽呈之申請。
2、對外之聯絡工作。
3、舉辦活動時來賓之招待。
4、通告之發送。
二、行政組-1、會議之記錄。
2、文書資料之保管。
3、幹部資料之整理。
4、系學生相關資料檔之維護更新。
三、總務組-1、經費之保管。
2、預算編列及各項收之審核與記錄。
3、財產之採購及保管。
4、財務報告之編製。
四、美宣組-1、海報、邀請卡、感謝卡等之製作。
2、幹部名牌之製作。
3、美工用品之管理。
4、活動場地之設計佈置。
五、資訊組-1、大型活動燈光、音響、器材租借之聯繫工作。
2、活動器材、場地租借。
3、各項活動之機動支援。
4、活動資料之整理(含照片、錄音、錄影)。
5、系網頁之維護更新。
6、活動時之拍攝。
7、活動場地之管理。
本會幹部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或執行職務不力經會長認為不適任者,應由會長報告請指導老師核可後予以解任,再
另行遴選適當人員繼任所遺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年,
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得延任,但以一年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至二名,以指導本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科主任遴選本系科教師擔任,並報請學務處核備之。
一、活動組-1、活動簽呈之申請。
2、對外之聯絡工作。
3、舉辦活動時來賓之招待。
4、通告之發送。
二、行政組-1、會議之記錄。
2、文書資料之保管。
3、幹部資料之整理。
4、系學生相關資料檔之維護更新。
三、總務組-1、經費之保管。
2、預算編列及各項收之審核與記錄。
3、財產之採購及保管。
4、財務報告之編製。
四、美宣組-1、海報、邀請卡、感謝卡等之製作。
2、幹部名牌之製作。
3、美工用品之管理。
4、活動場地之設計佈置。
五、資訊組-1、大型活動燈光、音響、器材租借之聯繫工作。
2、活動器材、場地租借。
3、各項活動之機動支援。
4、活動資料之整理(含照片、錄音、錄影)。
5、系網頁之維護更新。
6、活動時之拍攝。
7、活動場地之管理。
本會幹部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或執行職務不力經會長認為不適任者,應由會長報告請指導老師核可後予以解任,再
另行遴選適當人員繼任所遺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年,
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得延任,但以一年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至二名,以指導本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科主任遴選本系科教師擔任,並報請學務處核備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兩次會員大會,分別為其初、期末各一次,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代替,其代表由各班班長總務擔任,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 長出席,並邀請主任及指導老師列席。會議中應公佈本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 事項。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支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應定期召開固定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幹部均須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 師列席。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本校各次活動經費補助。
(3)舉辦重大活動時,向參加活動之會員收取之參加費。
(4)歷年累積結餘經費之孳息。
(5)自由樂捐。
第十八條 本會會費以四年收取一次為原則,其金額由前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會員應於開學日起兩週 內繳納,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時,已繳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十九條 本會各項之經費之收取,均應製發正式收據作為憑證。
第二十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總務組編製財務報告,於每學期會員大會中提請承認。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請款程序為,請款人持收據向總務組之會計申請款項,待會計記錄完備後,再行把收據分 交予出納或零用金管理人,出納與零用金管理人則憑收據將款項支付予請款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請款金額若小於新台幣肆拾元整為零用金支出,若大於等於新台幣肆拾元整,則交送會計 開立傳票,登帳完畢交由出納付現款。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兩次會員大會,分別為其初、期末各一次,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代替,其代表由各班班長總務擔任,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 長出席,並邀請主任及指導老師列席。會議中應公佈本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 事項。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支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應定期召開固定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幹部均須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 師列席。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本校各次活動經費補助。
(3)舉辦重大活動時,向參加活動之會員收取之參加費。
(4)歷年累積結餘經費之孳息。
(5)自由樂捐。
第十八條 本會會費以四年收取一次為原則,其金額由前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會員應於開學日起兩週 內繳納,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時,已繳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十九條 本會各項之經費之收取,均應製發正式收據作為憑證。
第二十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總務組編製財務報告,於每學期會員大會中提請承認。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請款程序為,請款人持收據向總務組之會計申請款項,待會計記錄完備後,再行把收據分 交予出納或零用金管理人,出納與零用金管理人則憑收據將款項支付予請款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請款金額若小於新台幣肆拾元整為零用金支出,若大於等於新台幣肆拾元整,則交送會計 開立傳票,登帳完畢交由出納付現款。
第二十四條 器材設備借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由系科學會會議,議決修訂。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規定辦理。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連署通過,並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後施行,得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由系科學會會議,議決修訂。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規定辦理。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連署通過,並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後施行,得修正時亦同。